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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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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uantong771216
时间:
2006-1-7 05:39
标题:
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请教各位:
如施工单位已完成合同的施工内容,但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甚至有的甲方都使用了,还不验收,作为乙方,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作者:
YESGUY
时间:
2006-1-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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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如果业主不验收,是无权使用的。如果开始使用,就默认为已经验收。再者,如果你们把验收资料递交给业主,业主接收后一段时间就可认为验收。这些法律上应该支持吧,但是我也说不上是哪个法律(有知道的提供一下)?最好写在合同上哦。
作者:
viplt5878
时间:
2006-1-13 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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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首先收集相关证据。根据合同规定,付款条件是什么?就收集什么证据。比如竣工验收证书(业主不给可以找总包或其他分包要);结算审计证书等等。如果业主拖着不给结算,你就发函给业主,通知他们在一定期限内给与结算审计回复,否则就认为默认。
其次给业主发律师函索取工程款。
第三求助讨债公司搞定业主。
要有信心讨回公道,国家对施工单位的利益是保护的。
另外楼上问题提得很好,不知何以扣分?支持你!
作者:
kh10251981
时间:
2006-1-18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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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甲方提交竣工图。甲方代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在协议条款约定时间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不予批准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见,可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即可办理结算手续。
竣工日期为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作者:
死不冥目
时间:
2006-2-18 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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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甲方为了拖着不给钱,不给验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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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贵司可以先锁定对方已经使用的证据,然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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