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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法第七条小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zcm-c.w.    时间: 2007-2-7 07:46     标题: 建筑法第七条小问题

    《建筑法》: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此条中“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具体规定是什么?
作者: xiaocongtudou    时间: 2007-7-16 02:03     标题: 回复: 建筑法第七条小问题

1,《建筑法》的使用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具体条文不适用于公路工程、水利工程、港口工程等其他类型的工程,但《建筑法》规定的普遍规定,比如施工许可制度,适用于上述其他类型的工程。
2,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如果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则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所指的工程。
3,若“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也就是说,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没有新规定,则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一般情况下,这三种建筑,都不需要办理的。
4,至于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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