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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各地联络处及地方性专业活动管理办法(暂行)v0.1 [打印本页]

作者: okok    时间: 2003-6-26 01:27     标题: 各地联络处及地方性专业活动管理办法(暂行)v0.1

《中华钢结构论坛》之
各地联络处及地方性专业活动管理办法(暂行)v0.1
  
      为促进专业交流,论坛努力按地域在各地设联络处。联络处活动限专业范畴。
  
1,成立
  经当地1名责编以上职务者(或3名及以上专栏编辑)书面签字申请,并经站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设立地方联络处。
  热心推动论坛健康发展的知名专业人士可不受是否编辑的条件限制。
   
2,工作范畴与管理
  a,宣传论坛,推动论坛在当地业界的影响,促进专业交流。
  b,专业资料分发。会员意见征集。
  c,依照国家及当地法规和论坛制度,组织举办地方性专业活动。论坛不限制编辑或会员个人自发活动,但无联络处的区域不得以论坛名义发起/组织。  
  d,联络处举办专业活动需先将具体情况,包括:参与者、组织者、规模、目的、地点、日程安排或计划等报站务委员会批准。事后2周内需提供会议情况介绍和总结。
  e,不得组织非专业性活动。
  f,要严格防止出现人身安全事故、治安、刑事等责任事件或政治倾向。各联络人对此负责。
  
3,本办法由中华钢结构论坛站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20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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