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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项目风险控制探索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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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3 08:45    QQ 顶部


  本人作为一名专门从事钢结构企业法律事务服务的律师,对钢结构企业工程项目管理过程,有着较为深刻的认识。现将本人对于钢结构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和控制的一些经验和探索在本帖中陆续地以跟帖的方式帖出,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参与探讨。:)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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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4 19:48    QQ 顶部


  钢结构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说到底是项目合同的控制。合同从签订前的调查到签订、履行到履行完毕后的服务,如果某一个环节没有控制好,很可能就会导致整个项目的亏损甚至血本无归,有的甚至会导致一个钢结构企业从此一蹶不振。因此,对于钢结构企业来说,项目风险的控制,其实就是合同的管理和控制。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钢结构项目合同的特点。
  钢结构项目合同,它一般具备有以下的特点:
  一、多种合同合一
  一般的钢结构项目合同中,都具有加工承揽和安装两个合同组成,也有一些还包括建筑设计合同。如发包方把建筑设计部份也发包给承包人的话,这个合同就包含了建筑设计、钢构件的加工、和建筑安装三个合同都合在一起了。所以说,很多钢结构项目合同其实是几个合同的组合。
  二、合同的履行期间较长
  钢结构项目合同履行的期间一般都在一个月以上,根据项目的大小,期间有长有短,它不比其它的一些合同,履行期间相对较短。
  三、合同的可变性较大
  钢结构项目合同在履行期间,标的的变化可能较大,许多项目都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化,如工程量增减,原工程设计变更等。许多钢结构企业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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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4 19:59    QQ 顶部


  我们来分析一下钢结构项目合同的性质:

  一、钢结构项目合同是属于加工承担合同。
  所有的建筑合同,可以说都是属于加工承揽合同。但是,钢结构合同与土建合同不同的地方在于:钢结构项目的构件,都是在钢结构企业的厂房里生产制作出来的。而土建工程的合同则不同,大多数材料都是通过购买或现场制作的方式得来的。因为,钢结构合同中很大一部份是属于定作合同的范畴。而现场安装只是其中的一部份。
  钢结构项目合同是建筑合同的一个组成部份。与土建工程合同主要的区别在于:合同的履行地点不同。土建工程的合同履行地点主要在建筑物所在地,而钢结构项目合同的主要履行地点在钢结构企业的生产车间所在地。
  二、钢结构项目合同安装合同属于劳务合同
  钢结构项目合同除了生产制作外,还要进行安装,而这安装部份,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其履行地为项目所在地。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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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4 20:13    QQ 顶部


  我在这里之所以要简单地分析一下钢结构项目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因为这里面涉及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诉讼管辖问题。以后我还会具体地分析。

  那么,如何控制好钢结构项目合同的风险呢?我将分几个大的部份来进行探讨:
  一、合同签订前必须注意的问题
  二、项目的招投标应当注意的事项
  三、签订合同后的履行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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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4 20:22    QQ 顶部


一、合同签订前必须注意的问题
任何一个钢结构项目,在签订合同前,都应当尽可能地进行项目背景的调查:
1、项目投资人
2、项目发包人
3、项目的资金来源
4、项目的用途和性质
5、项目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情况
6、项目的审批情况
7、竞争对手情况
8、总包方或其它土建方的情况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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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8 16:02    QQ 顶部


  1、项目投资人

  项目投资人或项目的投资主体,我们应当作以下的了解:

  是否具备有投资资格。有些投资项目,国家对投资主体是有所限制的。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有着不同的限制。所以,我们要了解项目的投资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如果是自然人,那么,应当了解我们国家有哪些项目,是对自然人限制投资的。否则,作为承建商的钢结构公司,如果对此不了解清楚的话,很可能就会为某个投资主体违法行为而买单。当然,一般来说,即使是自然人为投资主体的,也会以项目法人的身份出现。直接以自然人作为我们合同的对象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而都是以法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以法人作为我们合同的对象,我们也应当了解该法人的性质。是国有的、外商投资的还是民营的。不同性质的法人的投资,以及签订合同的方式,都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比如,国有企业投资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要经过招标的方式签订合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有一些行业是进行限制或禁止投资的。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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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18 16:34    QQ 顶部


  2、项目发包人

  项目发包人,一般都为法人,以自然人的形式直接发包的情形在建筑领域是不多见的。发包人一般为投资人和项目法人进行发包。

  投资人,即我们前面所说的出资人。有此工程项目是发包人就是投资人。比如某企业增建一座厂房等。但也有一些是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出现:投资人投资另设立一个企业法人。然后以该企业法人的名义进行发包。

  这里需要注意防范的风险在于:与投资人是否存在数个法人的的情况。经常会遇到的情况是:项目合同是与投资人签订的,而所承建的工程却是另一个法人的或承建过程中或承建结束后又成立了另一个法人。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了解清楚两个或数个法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很可能就是同一个投资人。有些投资人在新的项目建成后,将所有的资产都转移到新的法人中,而签约的法人就成了一个空壳。给以后工程余款或欠款的催收增加难度。如何对应这种情况,我将在以后的论述中展开。
annaje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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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7
2006-2-24 14:36    QQ 顶部


下面的内容什么时候发贴?在工程项目签合同时很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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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6-2-25 19:46    QQ 顶部


annaje0508 wrote:
下面的内容什么时候发贴?在工程项目签合同时很有用

哈哈,实在不好意思,最近事情太多了.等我稍空一下,将抓紧时间来写.
im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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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18
2006-3-25 08:12    顶部


真是长见识啊,没有遇到你说的这种情况,我所接触的工程可没这么复杂,投资人就是项目发包人!
kylao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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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5
2006-6-7 09:42    QQ 顶部


希望能继续看到你的下文,很有见地。还要谢谢你!并祝你工作顺利 !
kh1025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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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40
2006-6-7 16:15    顶部


非常有价值,谢谢!请继续~~~~~~~~~~
zph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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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36
2006-6-11 13:54    顶部


最近正在搞这方面的资料,说的很好,看来我收集的资料还不够全面,非常感谢!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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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6-6-23 16:10    QQ 顶部


很长的时间没有来了,实在是事务太多。现在接着。

  发包人除了投资人之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以项目法人的形式出现的。

  所谓的项目法人,是指单个或数个投资人为筹建一个项目而成立的一个新的法人。其资金来源一般是由投资人负责出资的。也有一些是以筹建处或筹建小组的名义出现。但一般来说,这些筹建处或筹建小组均无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对于这样的筹建处或筹建小组是否具备有发包的资格,目前是存在着争议的。但本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之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然招标可以,那么作为发包也是可以的。

  这里要注意防范的风险是:注意发包人一套班子数个法人的情况。特别是由单个法人投资的项目法人,往往会出现类似的问题。在新的项目法人的管理人员中基本甚至是全部的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另一法人的管理人员。而且资金来源是以投资人的名义注入的。如果一旦纠纷产生,很可能新的法人是一个没有支付能力的法人。对于这类情况,应当了解项目法人的股东构成情况及他们的投资比例、新项目法人的注册资金情况、资金来源情况及各股东的经济实力。具体的操作,本人将在后面的跟帖中进一步展开。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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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3 16:32    QQ 顶部


  3、项目资金的来源。

  为什么我们在承建一个项目的时候,还要考察其资金来源?考察其资金的来源,目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我们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工程款回收的安全性。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A、企业自有资金;
  B、企业借贷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国家融资);
  C、政府拨款。
  D、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
  对于那些使用的是政府拨款、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项目,相对来说,工程款回收的风险较小,而完全银行贷款的项目,工程款回收的风险潜在地就较大。

  特别要注意的是,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标的,如未按合法的招标途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点。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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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3 16:33    QQ 顶部


3、项目资金的来源。

  为什么我们在承建一个项目的时候,还要考察其资金来源?考察其资金的来源,目的在于两个方面:

  一、我们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二、工程款回收的安全性。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不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A、企业自有资金;
  B、企业借贷资金(含银行贷款和国家融资);
  C、政府拨款。
  D、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
  对于那些使用的是政府拨款、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的项目,相对来说,工程款回收的风险较小,而完全银行贷款的项目,工程款回收的风险潜在地就较大。

  特别要注意的是,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要进行招标的,如未按合法的招标途径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应当考虑这一点。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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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6-23 16:39    QQ 顶部


4、项目的用途和性质

  了解项目的用途和性质,除主要是基于安全性及建筑物的质量的考虑外,从法律的角度,还存在有一个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对于以下项目是必须通过招标取得合同的: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因此,对于上述项目工程,承建企业在获取合同时应当是通过符合法律程序要求的途径获得。否则很可能会导致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wsc5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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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8
2007-4-10 12:22    顶部


如此好文章,怎么不写下去呢?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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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7-4-10 13:56    QQ 顶部


因为本人正在创建专门从事钢结构法律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又在研究钢结构企业的风险防范问题,所以鲜能来这里发帖,请各位原谅.不过我以后保证会将自己的研究结果在这里发出来的.
  
谢谢大家的关注!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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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7-5-9 10:44    QQ 顶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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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7-5-9 10:45    QQ 顶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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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9 10:46    QQ 顶部


5、项目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情况
对于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地理位置情况的了解,主要是基于对工程工期的了解。虽然说,钢结构工程相对于土建来说,受气候的影响相对是小一些,但构件的运输、户外的安装条件,不能不对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有所了解。比如,在北方地区,冬天的气温比较低,在户外进行安装作业时,肯定会受到较大的影响。这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在工期方面就应当考虑到气候因素。否则,很可能会导致工期上的违约事件发生。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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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7-5-9 10:47    QQ 顶部


6、项目的审批情况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当了解到该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规划许可等情况。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死不冥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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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29
2007-5-9 10:48    QQ 顶部


7、竞争对手情况
了解竞争对手的情况,不仅有助于提高在项目竞争中的竞争力,还可以从竞争对手放弃或是坚持的过程中,了解到有关项目的相关情况。
8、总包方或其它土建方的情况
作为未来的合作对象,对总包方或土建方的了解是很有必要的。特别是一些要土建单位是以总包方的身份出现的,而且,工程款的支付要通过总包方转手的情况下,对总包方的信用情况、履约能力应当有更进一步的了解,以便于在合同签订之后或在签订合同之时,对总包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必要的防范。
dfgg2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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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32
2007-9-20 09:20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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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x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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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8
2009-2-4 19:49    顶部


  “钢结构工程项目的风险控制,说到底是项目合同的控制。”我认为这样提法不妥,起码不全面,合同控制是所有经济行为的最为基本的保障性的行为,钢结构行业理应如此。而钢结构工程项目风险控制应该涵盖两个方面的内容:内部和外部控制。对内要做到有效的项目管理、二次成本经营还要做到对市场原材料价格因素的掌控等几个方面,对外要做到合同控制、社会关系理顺还要对项目变更、核定等变化及时量化成文并签署。总之钢结构行业风险因素,不仅仅是合同管理。当然合同管理是重中之重的地位是不可忽视的。
  对内要做好对施工图的理解,做好招投标的基础工作,让项目最初具备知己知彼,也就是说订立合同前的书面盈利;其次在项目进行的过程中对项目的二次经营更为关键,我们经常可以经历报价有盈利,其他状况都没出现,可一决算就赔本了的情况。还要对原材料市场有掌控能力,否则原材料价格的变动经常让项目血本无归,当然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执行过程中原材料波动的条款。
  对外要严格做好合同控制,否则把机会留给别人就或许会出漏洞。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理顺各种社会关系我想也是最为重要的。机械的对合同的执行往往不一定就非常见效,而良好的社会关系却能促进合同的执行。再就是现场项目内容、工作量等的变化了,及时量化成文签订是项目风险控制的又一个关键。
  匆匆几笔,不尽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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